大學評鑑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學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