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大學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母法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