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
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