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33-1條 法規:大學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學生事務 第33-1條 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