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母法 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 第29條 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一份及資遣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前項資遣人員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第一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