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教職員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撫卹金,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全戶戶籍證明,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前項撫卹事實表應依次詳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