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本條例另有規定,指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本金,指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共同撥繳之退撫儲金款項;所稱孳息,指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運用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