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
- 第16條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
- 第16-1條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
- 第17條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
- 第18條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
- 第19條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
- 第20條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給付…
- 第21條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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