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合併後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但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得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免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前二項學校合併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合併申請時,應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
- 第27條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二、新設合併:…
- 第29條學校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之緣由及必要性。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
- 第30條合併後之私立學校應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定、修正;其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延長,…
- 第31條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
- 第32條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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