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