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27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法人 › 第三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第27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