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