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9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9條 學校經本部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