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依前條規定核定時,應就學校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並以評鑑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