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21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