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5條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