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21條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前項情形並應同時通報、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