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20條 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三、改善餐飲設施。四、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