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7條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