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4條 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