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母法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應訂定評鑑內容、評鑑方法,以作為獎懲之依據。前項主管機關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