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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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