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23-3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3條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