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7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