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27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