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24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電子煙及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品、類菸品、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