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8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