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