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6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但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者,應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