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作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接種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知悉本人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