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承辦。
但學生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並由教師協助實施。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業務,應由合格且完成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為之。
第一項診所之資格及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國民中小學,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學校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定之。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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