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8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8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