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