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7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7條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