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