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第4條 法規:教育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