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學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