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3. 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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