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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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