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