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規: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