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8條 法規: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