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製作成品者,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有製作或裝置地點者,其現況說明及完成狀態。二、完成製作期限。三、預算金額或製作費用上限。四、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