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