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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及諮詢事宜。
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委員有增減或更換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本小組於完成審查及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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