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