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9條 法規: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9條 機關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事項,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與廠商另行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