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