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5條 法規: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給付總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百分之十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