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